背景

在香港和隣近地區沿海和航海的活動可追溯到6000年前直至現在。這意味著在其水域中很有可能存有多種類型的水下文化遺產的遺址。香港目前並沒有有系統地為這些遺址進行研究和記錄。我們;的研究乃是推行此目的的第一步。

 

潛在遺址

 

有證據顯示,香港早期人類聚落及開採海洋資源情況,可以從沿海地方之新石器時代中期至青銅時代遺址(公元前6000 至3200年前)及在水下觀察到與這些人類有關的文物中得知。若在2000年前;的漢代,人類從大陸來到香港聚居,並且在九龍的一個墓中發現到漢代貨幣。

 

在香港水域尋找到早期商船的潛在可能性與它隣近珠江及廣洲很有關係。從公元後七世紀,大批阿拉伯,波斯和印度商人駛往廣州,並作停留。主要的貿易項目是中國瓷器。從 8世紀開始,中國船隻也參與區域性和國際性貿易,頻繁商貿更遠至非洲東岸。這種貿易和發展其他行業,如茶,一直持續到今天,並涉及許多國家。在16世紀至19世紀,中國,葡萄牙,荷蘭,法國和英國為這些貿易競爭,並引致戰爭發生,砲台被興建,而船隻被擊沉。直至鴉片戰爭以及隨後英國吞併了香港(1842 )而和葡萄牙吞併了澳門(1849年)。

 

有一些 興這些貿易有關的沉船在數個沿著這條漫長的貿易航線經過之國家有發現,其中包括在南中國海的中國船隻,例如最近在香港西南面200公里陽江市對開海域發現的 800年歷史之南海一號沉船。

 

法例保護

 

其他早期發現的沉船,如在瑞典的瓦薩、在英國的瑪麗玫瑰、鐵達尼號(在加拿大對開)和在土耳其Uluburun有3000年歷史的沉船,除了那些以商業為目的而搶救,而不是為考古增益而搶救的沉船,我們可以看到世界各地整體來說,漸有法例保護和積極地發展管理水下文化遺產的活動,以為社會彰顯其價值。這已發展到現在已貝有國際法: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它提供了廣泛的框架、原則和做法,以保護和管理所有類型的水下文化遺址,並禁止其商業剝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亦有法例以保護在其水域的水下文化遺產。在進行離岸發展工程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以全面評估發展範圍中有否水下文化遺產,並採取措施減少對被認為是重大遺址的損害。